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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斌与淮安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淮安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3015号原告:王斌,男,汉族,1991年8月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杰,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生。被告:淮安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群,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与被告淮安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王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斌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王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娅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熙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