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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行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周垣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金融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垣,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初520号原告:周垣,男,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被告: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阙广长,局长。原告周垣诉被告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重核社保待遇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经审查,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规定的情形,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陈作斌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代理审判员  石晓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丽娜颜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