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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甘海琳、苏任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海琳,苏任新,罗汉林,陆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甘海琳,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苏任新,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罗汉林,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陆世峰,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甘海琳与被执行人苏任新、罗汉林、陆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任新、罗汉林、陆世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海琳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任新、罗汉林、陆世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苏任新、罗汉林、陆世峰银行、车辆、房产、地产信息;依法扣划了苏任新在银行的个人存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执504号执行案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雷德科审判员  陆霄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