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民初13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梁某1与梁某2、梁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梁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3872号原告梁某1,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某2,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某3,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某1诉被告梁某2、梁某3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1、被告梁某3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2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1诉称:梁某2与李玉李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育了梁某1、梁某3两名子女。李玉李某于2003年2月1日死亡。李玉李某的父母均先于李玉李某死亡。李玉李某生前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一股股权(编号:1710)。请求法院:一、判令被继承人李玉李某所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一股股权(编号:1710)由原告梁某1继承,被告梁某2、梁某3放弃继承李玉李某的股份;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梁某3辩称:要求依法继承李玉李某的遗产。本院经审理查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为李玉李某配置一股股权(编号:1710号)。李玉李某与梁某2共同生育了梁某1、梁某3两名子女。李玉李某于2003年2月1日死亡。李玉李某父母均先于李玉李某死亡。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本院判令由其一人继承李玉李某所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权,被告梁某2、梁某3放弃继承李玉李某的股权,本案诉讼费由其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梁某2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被告梁某2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被告梁某3要求依法继承李玉李某的遗产。原告表示同意由其与两被告共同继承李玉李某的股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中,李玉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梁某1、梁某2、梁某3三人。故本院判令李玉李某所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一股股权,由梁某1、梁某2、梁焕各继承1/3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李玉李某所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一股股权(编号:1710号),由梁某1、梁某2、梁焕各继承1/3份额;二、驳回原告梁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为50元(原告梁某1已预交),由原告梁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思韵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