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于家祥与刘明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家祥,刘明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964号原告:于家祥,男,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刘明山,男,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于家祥诉被告刘明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家祥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家祥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家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家祥负担。审判长 胡李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聪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