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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第2899号原告: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保全费137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英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