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第2899号原告: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保全费137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英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