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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华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蒙汉康,男,瑶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地址身份证住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地址:南宁青秀区青山路10号澳洲丽园B段3单元3-0107号房广西圣德信康富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张华与蒙汉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2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汉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华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名下也未登记有房产、车辆、土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袁小辉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