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0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与颜文夏、韦荣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颜文夏,韦荣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0执139号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振庄职务:副行长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号。被执行人颜文夏,公安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韦荣学,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颜文夏、韦荣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桂1030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颜文夏、韦荣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颜文夏、韦荣学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36498.2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30执139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 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