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全礼与被告赵争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礼,赵争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5民初759号原告:杨全礼,男,汉族,正宁县人,居民。被告:赵争瑞,男,汉族,正宁县人,农民。原告杨全礼与被告赵争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全礼及被告赵争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全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苹果款14920元,并承担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索款费用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被告收购原告苹果计14920元,11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原告向被告催要时,被告一直推诿,拒不付款。赵争瑞辩称,欠原告苹果款14920元属实,但苹果是其给外甥赵高高收购,现赵高高未支付其果款,因此该欠款不能支付给原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以65#苹果每斤1元、70#以上苹果每斤2.25元的价格收购原告苹果。后被告实际收购原告价值14920元的苹果。11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该欠据载明:“今欠杨全礼苹果款(14920元)壹万肆仟玖佰贰拾元,12月5日付,赵争瑞。”���告以赵高高未支付其果款为由拒付原告果款。本院认为,本案系基于买卖苹果后拖欠货款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购买原告苹果后,就应付价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负有及时偿还原告价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以苹果系其为他人所购无证据证实,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承诺于2015年12月5日偿付原告果款,逾期后仍未偿付,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果款逾期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利率,因此该利息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5.6%计算至还款之日。原��要求被告支付索款费用8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赵争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杨全礼苹果款1492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5.6%计算至还款之日所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全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赵争瑞负担。如不服本���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风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