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1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超林与王文斌、陈素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林,王文斌,陈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王超林,女,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王文斌,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陈素霞,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3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前支付执行款3912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768元、案件受理费339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浙江省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文斌、陈素霞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通过浙江省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机动车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素霞名下有一车牌号为JGR2**的途安Touran牌机动车,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裁定将其查封,但尚未实际查控在案;通过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对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文斌、陈素霞名下有一位于渝汇蓝湾国际小区30幢1-701的房产,但并未取得房产证,预售合同编号为201308089998,已向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玉环分中心设立了预告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为800000元,已先后被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和本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王超林发出执行情况回告书,告知其若不能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案件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21执16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执 行 员  胡 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兆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