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刘大勇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836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大勇,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正晔,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大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大勇及其辩护人黄正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初,被告人刘大勇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年3月初,被告人刘大勇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5月初,被告人刘大勇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刘大勇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刘大勇共容留他人吸毒四次。被告人刘大勇于2016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刘大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大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大勇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大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艳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笑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