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6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蒋招松与郑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招松,郑行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6302号原告:蒋招松。被告:郑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招松与被告郑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招松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