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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6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蒋招松与郑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招松,郑行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6302号原告:蒋招松。被告:郑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招松与被告郑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招松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