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0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于新军与李双双、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新军,李双双,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02民初117号原告于新军,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被告李双双,女,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被告张玲,女,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新军与被告李双双、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新军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需要另行收集其他证据,为此原告于新军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新军负担。审 判 长 宋海军审 判 员 庞 鑫代理审判员 李晓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