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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0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于新军与李双双、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新军,李双双,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02民初117号原告于新军,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被告李双双,女,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被告张玲,女,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新军与被告李双双、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新军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需要另行收集其他证据,为此原告于新军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新军负担。审 判 长  宋海军审 判 员  庞 鑫代理审判员  李晓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