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洪刚诉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刚,方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4民初665号原告:洪刚,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方涛,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洪刚与被告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5日,被告方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洪刚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2015年2月28日一次付清。借款期限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先后已归还人民币17300元,尚欠人民币12700元。嗣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涛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5日,被告方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洪刚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洪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到2015年2月28日一次性还清。见证人:吴优2014年6月5日借款人:方涛”。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先后已归还人民币17300元,尚欠人民币12700元。嗣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7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方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洪刚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洪刚借款后经原告催收未归还而引发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27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限被告方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洪刚借款本金人民币1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元,公告费人民币460元,合计人民币578元,由被告方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国辉审 判 员 胡兴华代理审判员 吴芳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