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冬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4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冬英,女,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县。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冬英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冬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凌晨4时许,在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侯问室内,被告人李冬英趁被害人邬某熟睡之际,将邬某左手腕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5101元)取下邬某发现自己的金手镯不见后报警,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李冬英的鞋子里面搜出被盗金手镯。另查明,被盗金手镯已发还被害人邬某,且邬某出具谅解书对李冬英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冬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照片;购买金手镯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邬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谅解协议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李冬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冬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盗金手镯已发还被害人邬某,并取得了被害人邬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冬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剑人民陪审员 张红文人民陪审员 肖佳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