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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4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黎庆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黎庆林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675号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法定代表人:吴烈。委托代理人:董玉乐,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迎霞,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庆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30。本院在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上列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庆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雅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玲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