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9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柴铭与黄兴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铭,黄兴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9民初1241号原告:柴铭,男,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黄兴伟,男,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原告柴铭与被告黄兴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柴铭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宁人民陪审员 陈 钊人民陪审员 赵 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佳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