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定俊申请米易县中译车旅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定俊,米易县中驿车旅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223号申请人张定俊,男,汉族,1979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丙谷镇莫佬海移民新村一社**号。被执行人米易县中驿车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大坪北路162号附3-6号,组织机构代码:05821095-9。法定代表人柏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张定俊与米易县中驿车旅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14日冻结了由米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付的四川仁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米易中驿车旅服务有限公司承建的“滨河景观工程”BT项目工程款或工程保证金,因工程款给付期限不定,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