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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向月英与孙宁、乌鲁木齐百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月英,孙宁,乌鲁木齐百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4民初3890号原告:向月英,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玉霞,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宁,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被告:乌鲁木齐百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孙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原告向月英与被告孙宁、乌鲁木齐百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源盛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卫东,被告孙宁,被告百源盛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月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9200元;本案的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被告孙宁陆续向原告还款620800元,剩余79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未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宁辩称,2014年7月19日,我个人确实向原告借款70万元,当时原告通过一个出纳邓桂珍的银行账户将借款70万元转入我个人银行账户中,2014年7月19日我向原告打了一张借条,打完借条后,我已经向原告还了654000元,还有46000元借款本金未向原告偿还,不是原告所说的借款本金79200元没有偿还。被告百源盛达公司辩称,2014年7月19日,我公司确实为被告孙宁向原告借款7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公司在2014年7月19日的借条上也盖章确认,现在我公司还愿意为被告孙宁未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9日,被告孙宁向原告借款70万元,当时原告通过邓桂珍的银���账户将借款70万元转入被告孙宁个人银行账户,2014年7月19日被告孙宁向原告出具了一份70万元的借条,被告百源盛达公司为被告孙宁向原告借款7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孙宁借款后已向原告偿还了多少借款本金的问题,被告孙宁辩称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54000元,还有46000元借款本金未向原告偿还,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也不予认可,原告认可被告孙宁已偿还借款本金620800元,还有79200元借款本金未偿还,故本院对被告孙宁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本院确认被告孙宁已偿还借款本金620800元,还有79200元借款本金未向原告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孙宁尚有剩余借款本金79200元未向原告偿还事实清楚,有借条予以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孙宁归还借款本金79200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百源盛达公司对被告孙宁的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百源盛达公司对被告孙宁应归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宁向原告向月英归还借款本金79200元;二、被告乌鲁木齐百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宁应归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争议标的79200元,核定给付金额79200元,占争议标的的100%,案件受理费17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90元,由被告孙宁、乌鲁木齐百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即89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孙宁、乌鲁木齐百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890元。上述款项合计80130元,被告孙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向月英给付完毕,被告乌鲁木齐百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宁应归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孙   建   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鲁恰西·木拉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