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国峰与黄克亮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峰,黄克亮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2490号原告:高国峰,男,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生荣,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克亮,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原告高国峰与被告黄克亮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国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生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克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加工费10500元,代理费1500元,计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王海涛开了一服装加工厂,因需人帮加工服装,我即去王海涛处帮助加工衣服,王海涛共结欠我加工费10500元,并立据为凭,在欠条上注明加工费总额、已付款金额、尚欠加工费金额、归还日期,被告黄克亮在欠条上签字担保。但王海涛及被告黄克亮一直未能自觉履行,致起讼争。被告黄克亮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5年10月21日欠条原件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国峰与靖江润涛服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靖江润涛服饰有限公司欠原告加工款10500元一直未结清,被告黄克亮对该笔欠款提供了担保,被告黄克亮也一直未给付该笔欠款。本院认为,原告为靖江润涛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服饰,双方形成了加工合同关系。原告交付了加工服装,靖江润涛服饰有限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加工费。被告黄克亮对该笔加工款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及时支付欠款。原告当庭撤回对王海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依据,其在庭审中不再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克亮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高国峰加工费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审 判 长 戴 佺代理审判员 陈哲源人民陪审员 王纪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 卫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