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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海屹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屹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民催8号申请人上海屹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忠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印世良,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屹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40051/22163109、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19日、��期日为2016年7月19日、出票人为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和县随想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合肥瑶海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屹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共900元,由申请人上海屹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 军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芹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