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5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恩平市,现住恩平市。2016年7月14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健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2日20时15分左右,被告人林某酒后无证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行至恩平市G325线139KM+800M路段时与一辆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被送医院治疗,后被恩平市公安机关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林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50.2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提请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但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岑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抓获及破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抽血检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㈤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并主动预交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㈤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卢少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丽仙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