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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武汉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有限公司与武汉怡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有限公司,武汉怡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2413号原告:武汉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阳大道538号。法定代表人:傅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怡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许庙村。法定代表人:朱迪浩。原告武汉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怡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纪钢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国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