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40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杜洪勋与邱兆考、山东高密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服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勋,邱兆考,山东高密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服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057-1号原告杜洪勋。委托代理人宋敏军。被告邱兆考。被告山东高密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服务分公司。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栾纪明。原告杜洪勋与被告邱兆考、山东高密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服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