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满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满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满利,男,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满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孙满利于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缓交),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0702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