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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周训安、胡辉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周训安,胡辉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625号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大道。负责人:罗伟强。委托代理人郑周全,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训安。被告:胡辉艳。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周训安、胡辉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