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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庄铖与沈培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铖,沈培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初3172号原告:庄铖。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斌。被告:沈培栋。原告庄铖与被告沈培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于2016年6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略);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8,000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实际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明确逾期利息计算期限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21日向原告各借款30,000元和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二份,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上述借款交付被告。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履行,故请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借条、收条各二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2、转账凭条二份,以证明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的事实;3、原、被告的身份资料,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未到庭提出答辩及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由其所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提出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及有关证据予以采信和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15年10月2日、2015年10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5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分别为2015年11月2日和2015年11月21日,逾期还款的,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于被告出具借条当日将上述借款转账给被告,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应认定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根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履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逾期还款,应根据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培栋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庄铖借款人民币80,000元;二、被告沈培栋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庄铖逾期利息(以人民币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仁华审 判 员  周欢林人民陪审员  袁贞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喻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