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宇与李兴强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宇,李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160号申请执行人:赵宇,男,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深圳维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事业部开发总监,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李兴强,男,1957年9月9日生,汉族,天津华津牧工商联合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赵宇与李兴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文审 判 员 陈 鹰代理审判员 宋新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忠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