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严文兵与蔡辉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文兵,蔡辉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423号原告:严文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辉来,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邵雨苍,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文兵诉被告蔡辉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严文兵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严文兵负担。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钱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