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祖小希与田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小希,田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民初87号原告:祖小希,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成秉康、黄剑楠,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林东,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陈贵英、任欲晓,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祖小希与被告田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小希及诉讼委托代理人成秉康,被告田林东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祖小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田林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85万元、利息672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共计13月,按月息2%),合计3257万元;承担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当庭变更诉请为,利息为起诉后的按照2%计算,之前按照3%确定。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被告因资金周转之用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每笔借款月利率3%,自原告将借款汇入被告账户之日起计息。2015年1月1日,双方对2014年度期间已发生的多笔借款经核算后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确定被告共计借到原告借款258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时至今日,该笔借款已经逾期,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田林东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原告所述总额结算不属实,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向原告所借的每一笔款项均有借款合同,原告均以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支付,两份个人借款合同系被告为之前的借款提供给原告,合同内容系原告后补,双方对总借款并未进行结算;本案借款金额应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实际转账金额为准;被告已经通过自己及他人向原告进行还款,因此对尚欠借款本息金额均不予认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下列证据:证据1-1、《个人借款合同》2份(原件),证据1-2、借据2份(原件),证明目的:2015年1月1日和7月1日原告分别借给被告2585万元和1500万元借款约定期限6个月,月利息30‰,同时双方特别说明该借款系2014年度和2015年上半年已发生的多笔借款核算后确定。证据2-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回单2张(原件)、证据2-2、交通银行个人凭证19张(复印件),原告方在交通银行个人账户自2014年2月21日至2016年1月19日银行流水清单一份(原件),证据2-3、中国移动电话转账查询2张(复印件)、证据2-4建设银行银川文萃支行孙冉名下银行流水清单1份(原件),证明目的:均证明2014年至2015年6月,原告共给被告汇款4508.3万元。被告对原告提交1-1、1-2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田林东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合同的内容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原告所述对双方总额结算不属实,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性原告所借的每一笔款项均有借款合同,原告均以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支付,两份个人借款合同系被告为之前的借款提供给原告,合同内容系原告后补,双方对总借款并未进行结算,2015年1月1日及2015年7月1日,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也未收到任何借款,2015年7月1日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第12.5条明确各合同系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已发生的多笔借款经核算后确认签订的1500万元借款,原告所述2015年1月1日和2015年7月1日分别给被告借款2585万元和1500万元不属实。对原告提交证据2-1至2-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被告为支持其抗辩,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银行交易明细14页(质证原件提交复印件)、还款凭证19页(原件)、情况说明2份(原件),证明目的:证明被告田林东及其委托他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还款共计3581.7万元。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该组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经分析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1、《个人借款合同》2份及证据1-2、借据2份虽系原件,但与双方提交的转款凭证及时间节点不符,本院对该证据载明的借款数额不予确认,以原告实际支付的借款认定,同时对月息3分的计息标准予以采信。对原告及被告提交的其他转款凭证,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分24笔共计向被告提供借款4508.3万元。被告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分30笔共计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3581.7万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2015年1月1日,双方对已发生的多笔借款经核算后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确定被告共计借到原告借款258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到期利随本清。该打印合同12.5条补充约定手写部分内容为“该份借款合同系甲乙双方对双方在2014年元月至12月期间已发生的多笔借款经核算后签订的,对2014年度发生的多笔借款,甲乙双方约定多笔借款利率为月息3%,该利息的起算时间为每笔借款汇入乙方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日,被告田林东向原告祖小希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祖小希现金人民币2585万元借款期限为180天,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到期日结清全部本息,立此为据。田林东,2015年1月1日。2015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由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约定月利率为3%。该打印合同12.5条补充约定手写部分内容为“该份借款合同系甲乙双方对双方在2014年元月至12月和2015年元月至6月已发生的多笔借款经核算后签订的,对2014年和2015年度发生的多笔借款,甲乙双方约定多笔借款利率为月息3%,该利息的起算时间为每笔借款汇入乙方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日,被告田林东向原告祖小希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祖小希现金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80天,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到期日结清全部本息,立此为据。田林东,2015年7月1日。自2015年10月10日之后,被告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并对已偿还部分所包含的本金和利息的具体数额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分24笔共计向被告提供借款4508.3万元。被告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分30笔共计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3581.7万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对双方产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确认。同时《个人借款合同》对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借款利息约定为月息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对被告已偿还的款项,按照先计利息后冲减本金的方法进行推算,利息标准为年利息36%,对未偿还的利息按照年利息24%的标准计算。经核算截止2016年8月21日,被告田林东尚欠原告祖小希借款本金12009321元,利息4418175元。被告田林东逾期不还应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但原告诉请的本金及利息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应以本院认定的欠款本息数额确定,故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林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祖小希借款本金12009321元,利息4418175元(利息计算截止2016年9月21日,计算表附后);二、驳回原告祖小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650,由原告祖小希负担81860元,被告田林东负担1227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田林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雍东华审 判 员 胡春燕代理审判员 郭燕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睿计算明细:1、2014年5月16日祖小希付田林东200万元期间: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9日共:4天本金:200万利息:36%÷365(天)×4(天)×200万=7890元2、2014年5月20日祖小希付田林东50万元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28日共:9天本金:200万+50万=250万元利息:36%÷365(天)×9(天)×250万=22191元3、2014年5月29日田林东还祖小希55万元2014年5月29日共:1天本金:250万-(55万-22191-7890)=1980081元利息:36%÷365(天)×l(天)×1980081元=1952元4、2014年5月30日祖小希付田林东100万元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6月2日共:4天本金:1980081元+100万=2980081元利息:36%÷365(天)×4(天)×2980081元=111757元5、2014年6月3日田林东还祖小希215.2万元2014年6月3日-6月4日共:2天本金:2980081元-(215.2万-1952-11757元)=841790元利息:36%÷365(天)×2(天)×841790元=1660元6、2014年6月5日祖小希付田林东96万元2014年6月5日共:1天本金:841790元+96万=1801790元利息:36%÷365(天)×1(天)×1801790元=1777元7、2014年6月6日祖小希付田林东300万元2014年6月6日至2014年6月10日共:5天本金:1801790元+300万=4801790元利息:36%÷365(天)×5(天)×4801790元=23680元8、2014年6月11日祖小希付田林东500万元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6日共:6天本金:4801790元+500万=9801790元利息:36%÷365(天)×6(天)×9801790元=58005元9、2014年6月17日田林东还祖小希44万元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6月26日共10天本金:9801790元-(44万-1660元-1777元-23680元-58005元)=9446912元利息:36%÷365(天)×10(天)×9446912元=93175元10、2014年6月27日祖小希付田林东400万元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7月l日共:5天本金:9446912元+400万=13446912元利息:36%÷365(天)×5(天)×13446912元=66313元11、2014年7月2日田林东还祖小希226万元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3日共:2天本金:13446912元-(226万-93175-66313元)=11346400元利息:36%÷365(天)×2(天)x11346400元=22381元12、2016年7月4日田林东还祖小希65万元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7月10日共:7天本金:11346400元-(65万-22381元)=10718781元利息:36%÷365(天)×7(天)×10718781元=74003元13、2014年7月11日田林东还祖小希35万元2014年7月11日-7月23日共:13天本金:10718781元-(35万-74003元)=10442784元利息:36%÷365(天)×13(天)×10442754元=133896元14、2014年7月24日祖小希付田林东430万元2014年7月24日共:l天本金:10442784元+430万=14742784元利息:36%÷365(天)×1(天)×14742784元=14540元15、2014年7月25日田林东还祖小希450万元2014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31日共7天本金:14742784元-(450万-14540元-133896元)=10391220元利息:36%÷365(天)×7(天)×10391220元=71742元16、2014年8月1日田林东还祖小希10万元2014年8月l日一8月5日共5天本金:10391220元-(10万-71742元)=10362962元利息:36%÷365(天)×5(天)×10362962元=51105元17、2014年8月6日共:l天祖小希付田林东100万,田林东还祖小希18万元本金:10362962元+100万-(18万-51105元)=11234067元利息:36%÷365(天)×l(天)×11234067元=11080元18、2014年8月7日田林东还祖小希32万元2014年8月7日一8月13日共:7天本金:11234067元一(32万一11080元)=10925147元利息:36%÷365(天)×7(天)×10925147元=75428元19、2014年8月14日田林东还祖小希57.5万元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8月18日共:5天本金10925147元-(57.5万-75425)=10425575元利息:36%÷365(天)×5(天)×10425575元=51413元20、2014年8月19田林东还祖小希10万元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8月27日共:9天本金:10425575元-(10万-51413元)=10376988元利息:36%÷365(天)×9(天)×10376988元=92113元21、2014年8月28日田林东还祖小希3万元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9月1日元共:5天本金:10376988元利息:36%÷365(天)×5(天)×10376988元=51174元22、2014年9月1日田林东还祖小希8万元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2日共:2天本金:10376988元利息:36%÷365(天)×2(天)×10376988元=20469元23.2014年9月3日祖小希付田林东80万元2014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9日共:7天本金:10376988元+80万=11176988元利息:36%÷365(天)×7(天)×11176988元=77167元24、2014年9月10日田林东还祖小希10万元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15日共6天本金:11176988元利息:36%÷365(天)×6(天)×11176988元=66143元25、2014年9月16日田林东还祖小希10万元2014年9月16日-9月24日共:9天本金:11176900元-(3万+8万+10万+10万-92113元-51174元-20469元-77167元-66143元)=11173968元36%÷365×9(天)×11173968元=99188元26、2014年9月25日田林东还祖小希760万元2014年9月25日共:l天本金:11173968元-(760万-99188)=3673156元利息:36%÷365(天)×l(天)×3673156元=3622元27、2014年9月26日祖小希付田林东300万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7日共:2天本金:3673156元+300万=6673156元利息:36%÷365(天)×2(天)×6673156元=13163元28、2014年9月28祖小希付田林东148万元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0月13日共:16天本金:6673156元+148万=8153156元利息:36%÷365(天)×16(天)×8153156元=128663元29、2014年10月14日田林东还祖小希20万201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22日共:9天本金:8153156元-(20万-125663-13163-3622元)=8098604元利息:36%÷365(天)×9(天)×8098604元=71888元30、2014年10月23日田林东还祖小希132万2014年11月10日一10月28日共:19天本金:8098604元-(132万-71588元)=6850492元利息:36%÷365(天)×19(天)×6850492元=125376元31、2014年10月29日祖小希付田林东200万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1月10日共:13天本金:6850492元+200万=8850492元利息:36%÷365(天)×13(天)×8850492元=113480元32、2014年11月11日祖小希付田林东594.3万元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17日共:7天本金:8850492元+594.3万=14793492元利息:36%÷365(天)×7(天)×14793492元=102135元33、2014年11月18日田林东还祖小希10万2014年11月18日共:1天本金:14793492元利息:36%÷365(天)×l(天)×14793492元=14590元34、2014年11月19日田林东还祖小希10万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1月20日共2天本金:14793492元利息:36%÷365(天)×2(天)×14793492元=29181元35、2014年11月21日田林东还祖小希20万元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14日共:24天本金:14793492元-(20万+10+10-128376-113480-102135-14590-29181)=14781254元利息:36%÷365(天)×24(天)×14781254元=349890元36、2014年12月15日田林东还祖小希93万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8日共:4天14781254元-(93万-349590)=14201144元36%÷365(天)×4(天)×14201144元=56026元37、2014年12月19日祖小希付田林东200万2014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共:12天本金:14201144元+200万=16201144元利息:36%÷365(天)×12(天)×16201144元=191750元38、2014年12月31日祖小希付田林东30万元2014年12月31日共:1天本金:16201144元+30万=16501144元利息:36%÷365(天)×l(天)×16501144元=16275元39、2015年1月1日-1月15日本金:16501144元利息:36%÷365(天)×15(天)×16501144元=244126元40、2015年l月16日田林东还祖小希1280元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3月11日共:54天本金:16501144元-(1250万-56026-191750-16275-244126元)=4209321利息1:36%÷365(天)×20(天)×4209321元=83033元利息2:24%÷365(天)×34(天)×4209321元=94104元2015年1月16日后,田林东仅支付利息8万元,因此,8万后未付利息应当按照月息2分计算41、2015年3月12日祖小希付田林东200万元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9日共:8天本金:4209321元+200万=6209321元利Jt.:24%÷365(天)×8(天)×6209321元=32662元42、2015年3月20日祖小希付田林东100万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12天本金:6209321元+100万=7209321元利息:24%÷365(天)×12(天)×7209321元=5688443、2015年4月1日祖小希付田林东100万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21日共:20天本金:7209321元+100万=8209321元利息:24%÷365(天)×20(天)×8209321元=107958元44、2015年4月22日祖小希付田林东165万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6月10日共:50天本金:8209321元+165万=9859321元利息:24%÷365(天)×50(天)×9859321元=324142元45、2015年6月11祖小希付田林东18万元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6日共:6天本金:9859321元+18万=10039321元利息:24%÷365(天)×6(天)×10039321元=39607元46、2015年6月17祖小希付田林东197万元2015年6月17日至2016年7月7日共:21天本金:10039321元+197万=12009321元利息:24%÷365(天)×21(天)×12009321元=165827元47、2015年7月8田林东还祖小希2万元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18日共:11天本金:12009321元利息:24%÷365(天)×11(天)×12009321元=86861元48、2015年7月19田林东还祖小希2万2015年7月19日至2015年10月9日共:89天本金:12009321元利息:24%÷365(天)×89(天)×12009321元=702792元49、2015年10月10田林东还祖小希4万元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51天本金:12009321元利息:24%÷365(天)×81(天)×12009321元=639619元50、2016年l月1日至9月21日共264天本金:12009321元利息:24%÷365(天)×264(天)×12009321元=2084686元2015年1月16日后未付利息为:4418175元4260244=83033+94104+32662+56884+107958+324142+39607+165827+86561+702792+639619+20846862015年1月16日后田林东已付利息8万剩余应付利息为:4418175元-8万=4338175元截止2016年8月31日:本金共计12009321元,利息共计4418175元,本息共计:16427496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