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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姜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姜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姜大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已对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处置当中,等待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方 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也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