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修伟、金声碧与陈仕昆、张仕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修伟,金声碧,陈仕昆,张仕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张修伟,男,汉族,生于1949年5月22日,住贵州省余庆县。申请执行人:金声碧,女,汉族,生于1949年1月15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陈仕昆,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5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张仕碧,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1日,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修伟、金声碧申请执行陈仕昆、张仕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陈仕昆、张仕碧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