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侯建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平执字第50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建芳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侯建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李卫中书记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