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永继、朱肇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继,朱肇新,刘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83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继,男,汉族,暂住地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朱肇新,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执行人:刘梅玉,女,汉族,暂住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永继与被执行人朱肇新,刘梅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要法禄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肇新,刘梅玉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永继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李永继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肇新,刘梅玉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10620.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