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4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周海龙、杨菊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周海龙,杨菊文,吴江市平望镇龙耀五金纺配加工厂,孙泉荣,李琴珠,吴江市中亿喷水织造有限公司,周建明,徐玉兰,吴江市顺吉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孙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320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负责人钮中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丽洁,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全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海龙,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古塘港*号。被执行人杨菊文,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古塘港*号。被告吴江市平望镇龙耀五金纺配加工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吴江市东方锁业有限公司内)。经营者周海龙。被执行人孙泉荣,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薛家桥头**号。被执行人李琴珠。被执行人吴江市中亿喷水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孙泉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建明。被执行人徐玉兰。被执行人吴江市顺吉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新荣,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薛家桥头**号。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周海龙、杨菊文、吴江市平望镇龙耀五金纺配加工厂、孙泉荣、李琴珠、吴江市中亿喷水织造有限公司、周建明、徐玉兰、吴江市顺吉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孙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民终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周海龙、杨菊文应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510673.04元并偿付相应欠息(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510673.04元按年利率12.15%计算),以上款项合计扣除18407.7元后由被告周海龙、杨菊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周海龙、杨菊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19659元。(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被告吴江市平望镇龙耀五金纺配加工厂、孙泉荣、李琴珠、吴江市中亿喷水织造有限公司、周建明、徐玉兰、吴江市顺吉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孙新荣对被告周海龙、杨菊文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负担92元,被告周海龙、杨菊文、吴江市平望镇龙耀五金纺配加工厂、孙泉荣、李琴珠、吴江市中亿喷水织造有限公司、周建明、徐玉兰、吴江市顺吉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孙新荣共同负担4718元,各被告共同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周海龙、杨菊文、吴江市平望镇龙耀五金纺配加工厂、孙泉荣、李琴珠、吴江市中亿喷水织造有限公司、周建明、徐玉兰、吴江市顺吉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孙新荣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22949.64元,执行费863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周海龙、杨菊文、吴江市平望镇龙耀五金纺配加工厂、周建明、徐玉兰、吴江市顺吉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孙新荣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后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泉荣、李琴珠、吴江市中亿喷水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及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中亿喷水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平望镇龙南村的房产,该房产已被多家法院多件案件多次查封,该房产上设有抵押权,待抵押权处置变现后,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对法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撤销执行申请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周海龙、杨菊文、吴江市平望镇龙耀五金纺配加工厂、周建明、徐玉兰、吴江市顺吉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孙新荣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另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中亿喷水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平望镇龙南村的房产,该房产已被多家法院多件案件多次查封,该房产上设有抵押权,待抵押权处置变现后,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对法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同意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民终87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沈 平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熙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