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10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惠芳与陈造华合同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芳,陈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0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惠芳。被执行人陈造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3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被执行人陈造华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公明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孝剑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