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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2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二光与段三、段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二光,段三,段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2民初2558号原告吕二光,男,出生于1959年7月5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告段三,男,约5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告段旭东,男,约3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二光诉被告段三、段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二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三、段旭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二光诉称,被告段三、段旭东于2013年向原告吕二光借款59000元,后又于2015年2月8日重新向原告吕二光出具了借条一条,并出具了20000元的利息欠条一支。后经原告吕二光多次催要,被告段三、段旭东至今未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段三、段旭东偿还原告吕二光借款本金及利息79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段三、段旭东承担。被告段三、段旭东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段三、段旭东于2013年向原告吕二光借款59000元,约定月利率2%,后双方于2015年2月8日经结算,被告段三、段旭东结欠原告吕二光借款利息20000元,并向原告吕二光出具了利息欠条一支。同日,被告段三、段旭东重新向原告吕二光出具了59000元的借条一支,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吕二光出示的《借条》、《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段三、段旭东尚欠原告吕二光借款本金59000元、利息2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吕二光出示的《借条》及《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吕二光按照约定向被告段三、段旭东提供了借款,被告段三、段旭东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对原告吕二光要求被告段三、段旭东偿还借款本金59000元及利息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吕二光可主张被告段三、段旭东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现原告吕二光主张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在其合法权利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借款利息应以借款本金5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段三、段旭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三、段旭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吕二光借款本金59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段三、段旭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吕二光借款利息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5元(原告已预交88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段三、段旭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 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海燕本判决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