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行审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大光灯饰玻璃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大光灯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审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557288830。法定代表人:洪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方坚、吴嘉浩,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横栏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大光灯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宝裕工业区跃进路90号第三栋,组织机构代码725084109。法定代表人:张建光。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人社监字[2015]第091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中人社监字[2015]第091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中山市大光灯饰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光灯饰玻璃公司)拖欠胡小川、穆会明等4人的2014年1月至4月工资,拖欠胡小川、穆会明等5人的2014年5月至7月工资,拖欠黄世忠、林丽芬等7人的2014年8月份工资,拖欠黄世忠、林丽芬等8人的2014年9月份工资,拖欠唐忠、黄世忠等10人的2014年10月份工资,拖欠唐忠、梁海等12人的2014年11月份工资,拖欠唐忠、梁海等13人的2014年12月份工资,拖欠唐忠、梁海等14人的2015年1月份工资,拖欠唐忠、黄世忠等3人的2015年2月工资,拖欠唐忠、梁海等14人的2015年3月至6月工资,拖欠唐忠、梁海等16人的2015年7月份工资,拖欠唐忠、梁海等17人的2015年8、9月份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大光灯饰玻璃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前足额支付胡小川、穆会明等4人的2014年1月至4月工资共63606元,支付胡小川、穆会明等5人的2014年5月至7月工资56557元,支付黄世忠、林丽芬等7人的2014年8月份工资23414元,支付黄世忠、林丽芬等8人的2014年9月份工资35145元,支付唐忠、黄世忠等10人的2014年10月份工资44170元,支付唐忠、梁海等12人的2014年11月份工资53004元,支付唐忠、梁海等13人的2014年12月份工资53541元,支付唐忠、梁海等14人的2015年1月份工资52900元,支付拖欠唐忠、黄世忠等3人的2015年2月工资12000元,支付唐忠、梁海等14人的2015年3月至6月工资187686元,支付唐忠、梁海等16人的2015年7月份工资56100元,支付唐忠、梁海等17人的2015年8月份工资64350元,支付唐忠、梁海等9月份工资65100元;以上合计767573元。其中,王玲玲、林丽芬、全朝辉、唐兴海、吴智明、龙孟英、李纯兵已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并已申请执行。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责令大光灯饰玻璃公司支付上述拖欠梁海、黄世忠、胡小川、钟树群、穆会明、石耀苹6名工人工资276859元。本院认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中人社监字[2015]第091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人社监字[2015]第091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香霞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淑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