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久保申请执行阆中文成砂石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保,阆中文成砂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王久保,南,生于1949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阆中文成砂石场,住所地阆中市。负责人:邓廷国。本院在执行王久保与阆中文成砂石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阆中文成砂石场名下的财产,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