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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志忠与滕玉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忠,滕玉国,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693号原告张志忠,男,地址:洮南市被告滕玉国,男,地址:洮南市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张志忠诉滕玉国、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忠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福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