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95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龙油墨厂与深圳市鸿利真空镀膜有限公司,冯志群,冯梦文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锡龙油墨厂,冯梦文,深圳市鸿利真空镀膜有限公司,冯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95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龙油墨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安阳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4314894-6。负责人杨建国,厂长。被执行人冯梦文,男,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利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460号E栋七楼704、705、706,组织机构代码585641195。法定代表人冯连超。被执行人冯志群,男,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龙油墨厂与被执行人冯梦文、冯志群、深圳市鸿利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梦文、冯志群、深圳市鸿利真空镀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747328.62元及利息为限)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少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子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