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杜宣勤与杜金东、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宣勤,杜金东,刘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民初1334号原告:杜宣勤,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杜金东,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刘红霞,女,汉族,1976年8月22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原告杜宣勤与被告杜金东、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宣勤、被告刘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金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杜金东、刘红霞偿还原告杜宣勤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杜金东、刘红霞偿还原告杜宣勤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4日,被告杜金东、刘红霞夫妇因发展蘑菇种植,向原告杜宣勤借款1万元,加上之前两被告因做电动车生意向原告借的2万元,当时写下3万元欠条一张,并约定月息玖佰元。2015年9月2日,被告还清以前利息后,双方约定以后利息为每月柒佰元,2015年12月,因原告有事提前告知被告催要本金3万元,经多次催讨,被告杜金东、刘红霞夫妇于2016年3月30日给付利息2500元,并承诺2016年4月5日前将所欠利息还清并偿还本金1万元,余下本金2万元以后再还。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杜金东、刘红霞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拒接电话,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杜金东未作答辩。被告刘红霞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承认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杜金东、刘红霞下欠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未还的事实有两被告签名的欠条予以证实,且被告刘红霞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杜金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金东、刘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宣勤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杜金东、刘红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师耀伟审 判 员 马瑞阳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