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丰、范佳伟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丰,范佳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刑初9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丰,于定州市,农民。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被博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范佳伟,清苑县,农民。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被博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处抓获,2016年9月19日被逮捕。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以(2016)冀0637刑初98号刑事裁定书,对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王丰、范佳伟故意伤害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王丰、范佳伟上网追逃后,被告人范佳伟于2016年9月13日被抓获,被告人王丰于2016年9月19日到本院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恢复审理被告人王丰、范佳伟故意伤害案。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李颖辉人民陪审员 于 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