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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商丘龙宇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丘龙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孙东红,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商丘龙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法定代表人郭九江,系该××董事长。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丘龙宇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商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未满,2016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逾期未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昊审判员 吕峻岭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