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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孙邈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2609号原告:孙邈,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西路92号2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李欣。原告孙邈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黄谷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由原告孙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玄红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