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46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闫守玉诉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守玉,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46659号原告:闫守玉。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牛一兵,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力,女,该公司员工。原告闫守玉与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闫守玉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守玉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守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守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