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胜景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博采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胜景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博采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东莞市胜景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陈家埔祥富路陈家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屈志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俊谦,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博采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法定代表人:杨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莲,四川达宽(仁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粱继铭,广东顺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胜景光学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博采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8月16日出具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对案涉专利(专利号为ZL20153013XXXX5762.8,名称为“猫眼纸(9)”)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原告起诉被告侵权,失去了权利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市胜景光学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回给原告东莞市胜景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宏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黄榆岚书 记 员 钟小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