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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55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言波与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言波,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5593—2号原告:王言波,男,现住庄河市。被告:滕华,女,现住庄河市。本院依据原告王言波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5593号民事裁定,将被告滕华所有的雷诺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其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6年9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滕华所有的雷诺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王言波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