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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沈振华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振华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25刑初96号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振华,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县国土资源局资源管理股副股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谢春学,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振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沈振华提出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晋05刑终13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振华及其辩护人谢春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时任**县国土资源局资源管理股副股长的被告人沈振华,负责**县南片(**所辖区)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集团**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属于**所辖区管辖。该在对**煤业的监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公司长期存在井下越界非法生产的现象,并于2015年2月13日22时30分许,在该公司井田范围外一非法已掘巷道迎头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49.704万元。经鉴定,**煤业越界开采煤炭资源破坏煤炭可采资源量568494吨;非法开采造成煤炭资源量破坏价值总额人民币1307536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沈振华辩解:1、其没有执法资格;2、资源管理股没有发现和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的职责,其已全部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玩忽职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沈振华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2、被告人沈振华所在的资源管理股没有监督管理越层越界开采的职责;3、煤矿监察队负有相应管理职责,应由该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综上,被告人沈振华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时任**县国土资源局资源管理股副股长的被告人沈振华,负责**县南片(**所辖区)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集团**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属于**所辖区管辖。该在对**煤业的监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公司长期存在井下越界非法生产的现象,并于2015年2月13日22时30分许,在该公司井田范围外一非法已掘巷道迎头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49.704万元。经鉴定,**煤业越界开采煤炭资源破坏煤炭可采资源量568494吨;非法开采造成煤炭资源量破坏价值总额人民币13075362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2、**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及**县国土资源局(2013)第2号党组文件,证实沈振华系该局工作人员,于2013年3月5日被任命为资源管理股副股长。3、资源管理股工作职责,证实资源管理股的工作职责为: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2)负责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的初审申报工作,调处采矿权属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3)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组织矿产开发和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4)组织对全县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指导、监督、检查各所对矿山监督、矿产督察工作及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确认与考核,做好矿山企业“年检”;(5)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法征收采矿价款、采矿权使用费;(6)承办上级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副所长沈振华负责**所等3个国土所辖区范围内的上述工作职责。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泽政办发2010第98号文件),证实根据工作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7个内设机构,其中包括资源地环管理股,该股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登记、转让及审核报批;负责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的核定和考核;负责矿山企业储量地质测量年报及越层越界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备案及以探代采、越界勘查的监督管理等职责。5、**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12月21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政办发(2010)98号文件“资源地环管理股”的职责中的涉及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由该局资源管理股承担;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保护由地勘地环股承担。6、**县国土资源局各项规章制度汇编,证实其中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中规定,资源管理股负责全县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采掘动态的监测,有证矿山企业越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现越层越界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执法监察大队查处。7、**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21号、37号文件,证实2014年4月起**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百日”行动,本次排查监控和打击的重点是:列为关闭范围矿井继续开采、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以探代采等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25号文件、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31号文件、晋城市国土资源局(2014)160号文件、**县国土资源局(2014)146号文件,证实2014年4月省政府要求全省开展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要求**部门组织开展巡查和突查暗访,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同年8月起开展第二个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百日行动”,**县国土资源局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包片包矿、动态巡查、突查暗访、严肃问责等八项制度。9、**县国土资源局(2014)75号文件,证实该局于2014年5月开展了安全生产“知责、履责”活动,在职责分解中,由地勘地环股负责牵头,会同信息中心、各**所共同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和动态监测等工作,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并妥善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10、**县国土资源局(2014)140号文件,证实**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起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本次检查重点是合法矿山企业检测、私采滥挖重点地区排查。由矿管股牵头,会同测绘中心共同承担全县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采掘动态的监测,对发现越层越界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执法监察大队查处;由地勘地环股负责牵头,会同信息中心、各**所共同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和动态监测等工作,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并妥善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资源管理股、测绘中心要会同各**所对所有合法矿山企业全部进行实测,发现越层越界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查处。地勘地环股、资源管理股对发现的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违规勘查、采矿,越界开采及违法转让矿业权等行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1、**县国土资源局(2014)32、(2014)36号文件、晋城市国土资源局(2014)46号通知,证实**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制定《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于2014年3月制定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由矿管股牵头,会同测绘中心共同承担全县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采掘动态的监测,对发现越层越界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执法监察大队查处。12、**县安委会(2014)8号文件、**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实施方案,证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有关通知要求,县安委会决定,2014年8月至12月底在全县集中开展以“六打六治”为重点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查处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擅自利用关闭矿井、越层越界、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等非法采矿行为。2014年9月起,**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国土资源局负责打击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查处越层越界、以探代采等非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要求各相关股室采取动态巡查与全面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对煤矿等重点企业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规行为的监管查处。13、**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12月21日、2015年2月28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县国土资源局煤矿监察队成立于2010年9月,2013年3月撤销,其行政职能归资源管理股,其他服务事务归局测绘中心承担;该单位矿管股与资源管理股为同一股室。14、晋城市国土资源局(2014)202号文件,证实合法矿山排查由市、县矿管科(股)及市局矿山测量队负责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越层越界及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执法监察大队查处。15、山西**集团**煤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16、**煤业外来人员入井登记表。17、证人司某(**县国土资源局资源管理股股长)的证言,证实资源管理股的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宣传贯彻落实《矿产**法》;二是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三是负责采矿权登记、转让及审批报批;四是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五是负责矿山企业储量地质测量年报及越层越界的监督管理。**煤矿属于基建矿,对于基建矿我们是一个季度到矿上去一次掌握了解情况,每次去的时候先和国土所联系,和国土所一起到矿上监督管理。我不知道**煤矿存在越界非法生产,也没接到举报和汇报。18、证人杜某(**县国土资源局资源管理股人员)的证言,证实资源管理股的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二是负责采矿权登记、转让及审批报批;三是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四是负责矿山企业储量地质测量年报及越层越界的监督管理;五是局里交办的各项工作。因**煤矿属于基建矿,我们是一个季度到矿上进行一次图纸交换复核。在图纸交换过程中没有发现**煤业存在非法开采情况,我也不知道**煤业存在非法越界非法生产。19、证人原某的证言,证明内容同杜云梅的证言。20、证人董某(**国土所所长)的证言,证实我们国土所主要负责日常监管,资源管理股主要针对资源开采、使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资源管理股负责每季度到矿上进行图纸交换工作,因**煤矿属于基建矿,我们所里不进行监管。21、证人王某(**国土所主任)的证言,证实2014年7、8月份,我陪局里资源管理股的人和所里的人到**煤业检查了了一次。22、证人成某(**煤业基建部部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8日,我陪国土局资源管理股的沈振华一起入井检查,在井下转了一圈就上来了。没有到作业面现场。资源管理股是一季度来矿上一次,主要是交换图纸和了解工程进度。23、证人徐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证言,证实**县国土资源局煤矿监察队是2010年9月成立的,2013年3月被撤销。当时撤销没有文字性材料,因为当时进行竞争上岗,该机构未被列入,视为撤销。煤矿监察队的行政职能归到资源管理股,其他服务事务归局测绘中心。局里下发文件所述的矿管股就是资源管理股,**县国土资源局没有矿管股。测绘中心不具备行政职能,主要是一些中介事务。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由资源管理股和各**所负责。24、山西省**厅**违法案件鉴定书,证实经鉴定:**煤业越界开采煤炭资源破坏煤炭可采资源量568494吨,非法开采造成煤炭资源量破坏价值总额人民币130753620元。25、山西**集团**煤业有限公司“2.13”较大水害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及相关附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山西**集团**煤业有限公司“2.13”较大水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证实2015年2月13日22时30分许,**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49.704万元,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决定,沈振华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存在玩忽职守行为。26、被告人沈振华2015年5月30日、10月22日、2月24日的供述,证实我是2012年3月担任资源管理股副股长,我负责南片的工作,**煤业属于南片。因**煤矿属于基建矿,我们对基建矿不进行监督管理,我们是一个季度到矿上去一次掌握了解情况,我们没有发现**煤业存在非法越界生产。2013年6月8日、2014年10月左右,我和所里工作人员下井检查,走到半路,因感觉空气不好,就没进去。2014年以来的两次“百日行动”、“六打六治”等专项行动我都不知道。我没有对矿山企业进行实测工作,也没有对矿山企业的采掘动态进行监测,因为这几个文件我没见过,领导也没有安排。我认为越界应当是执法监察机构的事,和资源管理股没有关系。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有:27、**县国土资源局公开网站上公布的资源管理股的工作职责,证明矿产资源管理股的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全县采矿权的审核、登记、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二是负责采矿权的转让管理;三是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日常管理;四是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五是负责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和三率考核管理工作和核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指标;六是负责地质勘查资料汇总审核和上报;七是负责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八是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28、**县国土资源局(2010)45号文件,关于设置局煤矿监察队等三个机构的通知,证明经研究决定,成立煤矿监察队等三个机构,煤矿监察队的工作职责为:一是对煤矿企业资源储量和采掘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预防煤矿越层越界及进入“三区”开采行为的发生;二是指导、督促、检查**所对煤矿企业采掘储量动态日常监管的落实;三是对有越层越界行为的煤矿会同由有资质测绘单位进行井下实测,并将实测报告移交执法监察大队依法处理;四是参与煤矿采矿权年度报告检查和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五是建立健全煤矿日常检查档案及登记台帐;六是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29、**县国土资源局(2014)14号文件及**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所关于对山西**集团**煤业有限公司基建矿井进行井下测量的请示报告,欲证明煤矿监察队是合并到测绘中心。30、**县国土资源局(2012)9号文件及(2012)14号文件,关于创新执法监察机制明确执法监察责任的实施意见及**执法大队岗位设置方案,证明**执法大队负责查处**违法案件、土地和矿业市场的日常监管。31、山西**集团**煤业有限公司矿井采掘检测报告,证明经检测,未发现**煤业公司有越层越界开采行为。以上证据1-26由公诉机关提供,27-31由辩护人提供,经质证,辩护人对证据3、4提出资源管理股的工作职责应以**县国土资源局公开网站上公布的为准;被告人对证据5、6、7、9-12提出,出事前其从来没有见过该文件;辩护人对证据5提出无证明效力,资源管理股的工作职责应以成立时的文件为准;对证据6被告人提出其没有见过这些规章制度,辩护人提出:其一,这些制度的制定年限不明确,应以原始文件为准,其二,动态监测职能不只是资源管理股的职责,其他股室都有这项职能;对证据7辩护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提出:其一,文件规定的是国土资源局的临时工作职责,其二,应当提供履行执行这些工作职责的工作报告;对证据13、23被告人提出:煤矿监察队没有被撤销。辩护人提出:部门相关机构的撤销应当以当时的正式文件证明,且矿管股和资源管理股是两个部门。对证据14辩护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应以相关报告结论证明这些文件什么时间执行,最后结果是什么。对证据20,被告人提出国土所应当有监管职能,他们有对违法行为巡查、发现、制止、上报、查处的义务。对证据24辩护人提出应当提供鉴定资质,否则不能判断正确性。对证据25辩护人提出没有相关事实依据予以说明。公诉人对证据27-31提出均系复印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且不能否定资源管理股对发现越层越界开采的监管职责。证据27提出无法与原始内容核实,形式上有瑕疵,省、市、县相关部门对该股也作了具体工作安排,不能仅以网站上的规定来否定该股对发现越层越界开采的工作职责。对证据29公诉人提出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煤矿监察队的行政职能仍由资源管理股实施,并不能否认资源管理股的监管职责。本院认为,证据5、13由出具人签名,符合形式要件,且该证明材料能够证实资源地环管理股中的涉及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由该局资源管理股承担、煤矿监察队的行政职能归到资源管理股的事实,辩护人的相关异议不能成立。被告人是否事前见过相关文件及规章制度,并不影响相关文件及规章制度内容的真实性。被告人对证据20的异议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证据24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证据25系事故调查组依法作出且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文件批复,辩护人的相关异议不能成立。越层越界开采是**违法行为之一,依据山西省、晋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的相关文件规定,资源管理股对矿山企业采掘动态的监测及越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负有发现的职责,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在的资源管理股不具有监督管理越层越界的工作职责的异议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证人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煤矿监察队的行政职能归到资源管理股,其他服务事务归测绘中心。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实指控事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振华身为**县国土资源局资源管理股副股长、南片负责人,在履行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沈振华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振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肖龙代理审判员  刘连方人民陪审员  段祥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锐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