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库伦旗森林公安局与安明江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伦旗森林公安局,安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森林公安局。被执行人:安明江,男,汉族。本院执行库伦旗森林公安局申请安明江行政非诉一案,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4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8月19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4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执行员 秦利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铭 来自: